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》第十四条,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档案:(一)在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;(2)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讯、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(3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(四)文件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(五)以数字形式存储、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,可以作为证据的聊天软件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之一,需要提供截图原件,法律分析:微信聊天记录只要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,都可以...
更新时间:2023-02-14标签: 微信截屏可以做假吗微信截屏 全文阅读